日期:2018-11-09 来源:本站 供稿:-- 作者:管理员 类别:--
各项目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
按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17〕152号)要求,重点专项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请项目牵头单位按照科技报告制度要求,于11月30日前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并于12月3日前,将盖章后的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一式两份寄送生物中心相关业务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4号楼,邮编100039)。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