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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中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诉办理工作规范(试行)

日期:2016-12-20 来源:本站 供稿:综合与监督处 作者:管理员 类别:独立撰写

为进一步规范生物中心关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以下简称“重点专项”)项目申诉受理及办理工作,根据《关于专业机构建立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申诉机制的意见》(国科资函〔2016〕108号)等文件的有关精神和要求,结合生物中心项目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一、工作原则和机制

申诉办理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实行集中管理、归口办理、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自觉接受科技部相关司局对申诉办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集中管理:综合与监督处负责汇总各项申诉,对申诉进行分类,并及时将申诉办理情况上报中心领导。

归口办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申诉事项相关业务处负责具体办理工作。

分级负责:根据申诉内容的复杂程度及可能产生的影响,建立中心领导、业务处负责人、经办人员三级负责制,必要时上报科技部相关部门。

二、申诉主体

本规范所称“申诉”,是指重点专项项目申请或承担单位对项目管理(如项目受理、评审、立项、检查、验收等)结论提出的具实名的书面异议。提交申诉的主体应为项目牵头申报单位或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参与人员、参与单位的相关申诉要求,须通过项目牵头申报单位或承担单位(以下简称“申诉单位”)提交。

三、申诉范围

为切实发挥申诉环节应有作用,纳入申诉处理的事项如下:

——申诉单位认为项目管理工作中存在未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未执行回避要求等未遵循项目管理制度规定的情况,从而使其申报或承担的项目未得到公正结论的;

——申诉单位认为生物中心掌握的信息,如申报者以往承担国家项目的变更情况等,不够全面、准确,从而使其申报或承担的项目未得到公正结论的;

——申诉单位认为生物中心因工作失误等致其申报或承担的项目未得到公正结论的;

——其他合理申诉的事项。

不纳入申诉处理的事项如下:

——申诉单位认为评审专家存在学术不端或失信行为、竞争对手采取了不当行为、具体项目管理工作存在违纪行为等,以及对科技计划管理制度或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提出异议等,属于举报、投诉、政策建议和学术争议。

四、办理流程

1.接诉咨询

生物中心在接诉咨询工作中要体现高效、负责的服务意识,对各类诉求和咨询应耐心听取、及时回应和妥善处理。对属于申诉处理范围的,将按照生物中心申诉办理流程及时办理,及时反馈;对不属于申诉处理范围的,也将认真对待、妥善处理。属于投诉、举报的,将视情节和对象分别交由各级监督、诚信管理、纪检部门;属于政策建议的,将转呈相关政策制定部门。相关诉求的转呈去向,将与“不予作为申诉受理”的意见一并反馈申诉单位。

2.受理

申诉单位提交申诉要求,以及后续的受理反馈、处理反馈等工作,均通过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全程留痕。生物中心综合与监督处为申诉受理部门。

——申诉单位原则上应于收到相关过程管理结果反馈或相关结果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要求;

——申诉单位提交申诉要求时,须提供加盖项目牵头单位公章的纸质申诉函,同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尽到举证义务,以方便调查处理。申诉事项应客观真实,如发现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失信行为记录;

——对于申诉单位提交的申诉不符合要求或超过规定截止日期的,以及重复提出已有处理意见的申述,不予受理申诉,反馈申诉单位“不予受理申诉”的意见,并说明原因;原则上在接到申诉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单位明确反馈是否受理申诉要求。

3.办理

生物中心各业务处为申诉办理部门。综合与监督处将确认属于申诉范围的正式申诉及时转给相关业务处,同时跟踪申诉办理情况,协助业务处妥善处理申诉回复。

业务处根据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程序办理申诉工作,并根据办理进展情况,及时填写申诉办理记录单(见附件),以便备案。

——业务处应加强与申诉单位的沟通,提出办理意见,并就办理情况及时向中心领导汇报;

——业务处填写申诉办理记录单,提出申诉审查结论,经中心领导审签后,通过信息系统和正式函两种方式向申诉单位反馈审查结论;

——受理申诉后,原则上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诉审查,对于申诉事项情况复杂、调查取证难度较大的,业务处将与申诉单位沟通后适当延长办理时间。

4.办结

申诉办结后,业务处应及时整理申诉相关材料(包括邮件、电话录音、录像、文字记录和其他材料等),报综合与监督处备案。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申诉办理记录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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